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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延时加班还是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单位均应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规定支付加班费。
天宝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下,职工李红提出辞职。可她写的辞职理由是“本人工作付出与工资收入不成正比”,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她主张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诉求未获支持。
按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如果劳动者另谋高就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李红是主动辞职,按规定不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但劳动合同法还有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李红辞职有原因是正常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符合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且得到经济补偿,但为什么没有得到经济补偿呢?
问题出在证据上。李红作为班长,每月制作出勤汇总表和加班统计表,经领导签字后再交给人力资源部计算工资。她自己有机会拿到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的这两份表格,但她以为打官司时单位会提交,所以手里只有没有盖章的原始表格。殊不知,根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李红提交的加班证据上没有公章和负责人签字,同时单位又不认可其真实性,她说单位提交的证据是假的却又拿不出反驳的证据,所以,最终导致其加班费诉求被驳。
在涉及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职工都因证据不足而维权失利,所以提醒大家平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加盖公章、有负责人签字的相关材料,这样才能打赢官司。
在李红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她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辞职,并提供有效的证据,不但可以获得加班费,还能得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所以,广大朋友一定要吸取李红教训,辞职理由一定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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